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2民初138-2号
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
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本院作出的(2016)鲁1622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015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