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财保261号
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148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幸福三路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52651754Q
法定代表人:XX艇,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宋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