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2民初9744号
原告**全,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烟青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嵩山二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西程哥庄村四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卫兵,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即墨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全为与被告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另行追加)。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5日,原告在即墨市中交中央公园小区F区2号楼楼区道路行走时,跌入没有加盖井盖的电力古力井内,致原告受伤。三被告分别建设公司、物业公司、电力施工公司故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需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