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87号
原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开河二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荷力合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以北、奥体中路以西鲁商国奥城4号楼12层4-1201。
法定代表人:王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9层1001。
法定代表人:王蓉,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力合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73元,减半收取722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汪青松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