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催9号
申请人: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程哥庄村四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94489Q。
法定代表人:王和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琳,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5881758、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燕
审判员 谢彩红
审判员 孙玉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