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2民初974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烟青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嵩山二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西程哥庄村四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即墨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瑞普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另行追加)。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5日,原告在即墨市中交中央公园小区F区2号楼楼区道路行走时,跌入没有加盖井盖的电力古力井内,致原告受伤。三被告分别建设公司、物业公司、电力施工公司故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需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