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颜松,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东海路17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新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男,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江,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