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2368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西环立交桥东3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3536412。
法定代表人:周新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红三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梅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艳楼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