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市为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姐夫),现住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为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粤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9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NPHCH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粤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口区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189H。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437428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为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粤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辛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