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姐夫),现住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为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粤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9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NPHCH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粤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口区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189H。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437428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为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粤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山东恒安宇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辛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