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诉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0)鲁0611民初1228号之三
孙承积: 我院已接到你诉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第七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附:1、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2、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