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832号
申请人:烟台市宏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桂光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物资发展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王伟,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东端北首。
法定代表人:姜学林,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宏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