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593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东端北首。
法定代表人:姜学林,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物资发展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王伟,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岳永志,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30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