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民初14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负责人:王伟,经理。
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学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迎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吴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