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3民初2275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中央路与玉泉一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90353643。
法定代表人:李秀花,经理。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6元,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