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3执72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7×××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0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