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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1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成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物资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建设公司)、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商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复利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累计贷款结息应收/逾期利息与复息之和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30%计算;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30%计算;3.诉讼费用由淮海物资公司、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我行与淮海物资公司2020年5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公展2020092的《借款展期协议》第三条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约定,展期借款利率定价按一年期LPR加120基点,即执行年利率5.05%;展期借款执行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偿还方式、罚息及复利约定。本条对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借款展期期间的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05%,同时,展期期间的利息偿还方式、罚息及复利利率执行标准均为5.05%。展期借款执行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偿还方式、罚息及复利约定是对方式而非内容的约定,所以,在借款展期期间我行应按年利率5.05%计收利息,借款展期到期后,我行应按年利率5.05%上浮3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息/复利,同时,我行在实践中对其他借款人也执行同样规定,故原审法院未对逾期及复息执行利率这一事实及计算方式进行正确认定,应予以改判。 淮海物资公司、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均未作答辩。 齐商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淮海物资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82万元、利息1897001.01元及自2021年5月14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对淮海物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淮海物资公司、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5月30日,齐商银行与淮海物资公司签订《统一授信协议书》,约定齐商银行向淮海物资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1982万元,有效使用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同日,齐商银行与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淮海物资公司、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淮海物资公司与齐商银行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982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9年5月31日,齐商银行与淮海物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淮海物资公司向齐商银行借款1982万元用于偿还2018年齐**0901字006号合同项下借款人(东安公司)所欠债务,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日2020年5月8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期内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淮海物资公司向齐商银行出具贷款支付委托书,委托齐商银行将1982万元通过淮海物资公司账户支付给东安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齐商银行按约于2019年5月31日向淮海物资公司发放了贷款1982万元,并按约支付至东安公司账户中。 2020年5月7日,齐商银行与淮海物资公司(借款人)、东安公司(保证人)、远方公司(保证人)、淮海建设公司(保证人)、***(保证人)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淮海物资公司因未如期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982万元,向齐商银行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展期11个月,展期到2021年4月6日,展期借款利率按一年期LPR加120个基点,即执行年利率5.05%;展期借款执行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偿还方式、罚息及复利约定;保证人承诺继续为该笔展期借款提供保证。 上述《借款展期协议》到期后,淮海物资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齐商银行主张淮海物资公司从未偿还过任何款项,原借款合同的利息从借款开始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在展期期间内利息也没有偿还过。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齐商银行与淮海物资公司签订的《统一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与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展期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淮海物资公司借齐商银行款后应当按约还本付息,未按约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展期协议》的约定,展期期间执行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偿还方式、罚息及复利约定,故借款展期期间,齐商银行应按年利率4.35%计收利息,借款展期到期后,齐商银行应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收逾期利息;淮海建设公司、东安公司、远方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98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以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复利(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每月拖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82万元与上述第二项判项数额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齐商银行对一审判决的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起算时间和利率提起上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日2020年5月8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期内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展期协议》约定:“展期11个月,展期到2021年4月6日,展期借款利率按一年期LPR加120个基点,即执行年利率5.05%;展期借款执行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偿还方式、罚息及复利约定”。根据上述约定,借款期内的复利应当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借款展期内复利应当按年利率5.05%计算,借款期内和借款展期内的未偿还的利息在展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年利率5.05%上浮30%计算复利;借款展期期满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展期协议》约定,以本金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30%计算。一审法院对于上述利息的计算表述有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齐商银行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欠妥,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15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一、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98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以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154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三、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复利(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每月拖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82万元与上述第二项判项数额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复利(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以每月拖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每月拖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05%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原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30%计算); 四、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30%计算); 五、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晓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