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3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层、30层。 被执行人:**,女,197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增,男,1984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9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3层303室。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1901室。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增、**、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人**、**增、**、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