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与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光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1009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东段开元上城国际A栋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868255075W。
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东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金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诉被告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光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光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丰丙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