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94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聂成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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