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3060号
原告:甄加荣,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061291211,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聂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训,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原告甄加荣与被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甄加荣自行承担。
审判员孟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