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

***与德州万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第三人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1280号之一
原告:***,男,住平原县。
被告:德州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第三人: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德州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第三人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州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第三人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新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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