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

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芜湖创献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财保806号
原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聂成军,职务经理。
被告:芜湖创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上玉,职务经理。
被告:董振,男,汉族,1970年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创献实业有限公司、董振诉中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09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芜湖创献实业有限公司、董振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