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华路以南天都紫园F23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李家店421号。
一审第三人: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聂成军。
上诉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禹城市鲁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