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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某、青岛中天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民辖终98号
上诉人逄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辖初9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逄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建材由被上诉人送至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工地,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住所地亦在青岛市黄岛区,本案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是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胶州市,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