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刚。
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玫瑰花园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28243X。
法定代表人:李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智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子骅
代书记员 汪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