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青0103民督3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秦涛,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申请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12173(2-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克,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本市。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8月1日被申请人以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申请人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转款15万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该款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一直拖欠至今。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15500元(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按月息15.4%计算)合计265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15500元(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按月息15.4%计算)合计265500元。
申请费1761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晨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