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31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12173),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永和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方晓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共计124628.05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经本院向青海省国家安全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到位56677.17元,并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67950.88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