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5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迅博建材经营部
业主,***,该经营部业主。
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晓撑,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迅博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青0105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迅博建材经营欠款175610.40元,赔偿违约金98342元。并承担诉讼费270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自己名下汽车一辆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暂由申请执行人保管,承诺尽快凑款还钱。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0000元,余款未能付清。现被执行人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5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敖敏
审判员夏方
审判员强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