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4执***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日出生,系青海省西湖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住西宁市××区号,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方晓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以筹集案款为由,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于7月11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现代牌车、×××桑塔纳牌车的过户手续,因两车不知下落,无法扣押。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806.87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无存款,本院依法对其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12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方晓撑限制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剩余款3741***.13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款3741***.1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