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3月***日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永和大厦8座9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50000元及利息226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19元、案件受理费530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126元,合计6911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