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2389号
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三八路东方明珠沿街门市213号。
法定代表人:乔延举。
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