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890号 原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街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疫情后,被告***让原告去被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于3月中旬来工作,工作共计26天,负责招人、抬搬玻璃,安装推拉门框等工作,2020年4月6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玻璃装卸时被玻璃砸伤,受伤后被送到德州市中医院治疗,住院50天后出院。该次事故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姓名有误,属于诉讼主体不正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