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117号 申请人:***,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营业部账户7130××××354银行存款55万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