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12号
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