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712号
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州润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川大道中段(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润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计340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