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1491民初586号
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光商贸城东区15号楼1-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德城区。系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文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德城区。系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立即到土地管理机关***(2017)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被告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于2016年10月31日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总额是3800000元,原告为被告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确保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后利益不受损失,要求被告二提供反担保,经协商,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愿为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原、被告遂于2017年3月5日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号:鲁(2017)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两被告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协议签订后,两被告迟迟不去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立即到土地管理机关***(2017)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方同意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何时办理需请示单位领导。
被告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我方愿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州昊涵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鲁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到土地管理机关***(2017)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