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

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3183号 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商都大街中段(电力学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366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1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