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3183号
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商都大街中段(电力学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366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1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牟县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