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绿源景观有限公司

**、***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社刑初字第0015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女,48岁。
被告人**,男,45岁。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南阳市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42岁。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3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杨金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