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陈商初字第00043号
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阿尔法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卞利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阿尔法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