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申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工业集中区(友好村)。
法定代表人:苏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万年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岚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终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许俊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余 鑫
书 记 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