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5476号
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友好村)。
法定代表人:**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