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191执异15号
本院在办理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物探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煤层气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异议请求及申请执行人的答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煤层气公司工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二、被冻结账户是否系工会经费集中户。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煤层气公司工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煤层气公司工会经其上级工会河南省煤矿工会批准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程序合法。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基层工会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即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提出相关权利主张的行为,并无不当。亦即煤层气公司工会以其所在公司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被冻结的账户是否系工会经费集中户的问题。涉案账户虽然自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7日之间与六家公司有资金往来,但根据煤层气公司提交的相关报销审批单、银行转账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六家公司的资金往来用于职工体检、职工福利、工会会务等事项,未将账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该账户为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应视为煤层气公司的财产,对账户内的资金不应予以执行。
本院查明,中煤物探公司申请执行煤层气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7066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开法执字第3556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3556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煤层气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4036.00元。
另查明,河南省煤矿工会于2010年6月8日作出豫煤工字(2010)8号工会文件,同意成立煤层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客户名称为煤层气公司,账户名称为煤层气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于2010年7月12日开立,该账户产品名称为单位人民币活期专用账户存款。
撤销(2015)开法执字第3556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灵军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
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