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提出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1执复71号
复议申请人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00000249401819648账户名称为煤层气公司工会委员会,帐户内的资金往来用于职工体检、职工福利、工会会务等事项,应认定该账户的资金为工会经费,依法不应冻结、划拨。执行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3556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该帐户存款不当,应予撤销。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2017)豫19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19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迎 审判员  朱岩 审判员  金花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