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5)开法执字第3556号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共计1593500元,并按照年利率6.4%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向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9571元,申请执行费18431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93210183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