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劳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5执7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劳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青0105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青海劳安气体有限公司16229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85。本案执行费2364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从被执行人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7408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劳安气体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5执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怀宁 审判员  强 斌 审判员  敖 敏
书记员  马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