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5执151号
***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中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中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5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445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7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4450元。至此,***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0105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