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美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5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美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美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5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美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办公场所且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名下可用银行账户冻结。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5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强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