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4697-2号
原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镭。
被告:赵俊伟。
原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诉讼保全费900元,共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