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财保94号
申请人: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金庆国际商务中心9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镭,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936室。
法定代表人:孙华政,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