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4697号
原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俊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